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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2022-08-23 09:22:27 635

一、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就业见习单位在参加见习人员见习期满(或提前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为正式职工)后,可申请见习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单位于每季度结束次月申请见习期满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我市执行河南省统一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即2020年4月份之后签订见习协议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规定,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即就业见习补贴1330元/月,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即209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另外,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见习人员范围

在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什么是见习单位

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为见习单位后,可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按照《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对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初次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者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4.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五、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简介、见习导师、见习岗位计划、见习人员管理等。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考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见习场所、见习岗位、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条件逐一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4.确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见习单位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等予以公布。

六、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1.市级。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补。从2021年开始,每年评定一批。

2.省级。每两年从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中推荐,参加评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命名单位的可获得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就业见习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一般按季度申请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见习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隐藏出生月日号段)、毕业证编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